寫校園活動的作文案例
篇一:關於校園活動傷害的案例
關於校園活動傷害的案例
2002年10月15日,北京某中學學生卞某在課間休息時與同學打羽毛球,學生呂某在旁觀看。由於卞某所持羽毛球拍脫手,擊中呂某面部,造成呂左眼受傷。後呂某左眼球被摘除,造成七級傷殘。呂某在法院起訴要求卞某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學校要承擔責任嗎?
2003年3月,受傷學生呂某到法院起訴,要求卞某與學校賠償其誤工、傷殘補助、精神損失等費用共計7.8萬餘元。一審法院經審理於同年6月判決後,卞某與學校均不服,分別上訴到第二中級法院。卞某認為,學校應一起賠償呂某的損失。學校認為,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此案認為】事故發生在學生在校園內自由活動、休息時間,也是教師準備上課或休息的時間。此時,學校是通過校規校紀、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中學生守則約束學生的,無需教師親自直接管理和保護學生。卞某與呂某均為中學生,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卞某與同學間打羽毛球的行為是正常的遊戲。學校對於卞某與同學間打羽毛球這種適合其年齡並有益健康和成長的遊戲沒有加以禁止,未有不妥之處。
【二審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卞某球拍脫手將呂某致傷,完全系卞某過錯所為。事故發生後,學校及時與卞某和呂某的監護人取得聯系,並立即派車將呂某送至醫院搶救治療,避免瞭不良後果的加重和損失的擴大,最大限度履行瞭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學校履行瞭自己相應的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卞某將呂某致傷,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卞某賠償呂某7.8萬餘元。
篇二:活動型作文教學案例分析
活動型作文教學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作文難教,作文難寫。對於學生來說,寫作文最大的障礙莫過於沒有內容可寫。傳統的作文指導側重於作文課上指導學生如何審題、如何立意、如何構思,對於寫作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