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進校園宣傳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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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法律進校園宣傳材料
“法律進校園”宣傳材料
一、與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的法律
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偷錢,在遊戲廳,網吧過夜現象)
2.攜帶管制刀具如帶匕首等)
3.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別人索要財物在學生身上發生非常多,以大欺小)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6.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
7.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8.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9.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十六條:中生曠課,學校應及時與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其所在寄宿制學校應及時查找,或向公安機關請示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在24小時內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及學校發現有人教唆、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讓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二條:繼父母、養父母對其撫養的未成年人的繼子女、養子女,應當履行法律要求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