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集體合同制度
篇一:學校教職工大會制度
全體教職工會大會議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瞭落實《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提高參政意識,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為瞭加強教職工大會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實施校務公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共十六條。
第二條 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職工大會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教職工大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職工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 教職工大會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國傢、學校、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緊緊圍繞學校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教職工大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實施。
3、審議決定權。討論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4、審議監督權。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對被評議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的工作,認真對待教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