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打架處分決定
篇一:關於對姚鵬程等16名學生的處分決定
河南科技大學文件
河科大學〔2006〕36號 簽發人:茍義倫
關於對姚鵬程等16名學生的處分決定
2006年9月16日0時30分,新校區發生學生群毆事件,造成三人受傷的嚴重後果。依據《河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河科大學〔2006〕28號),經2006年11月17日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參與本次事件的相關人員處分如下:
姚鵬程,男,醫學院臨床3+2)0512班學生。參與打架,之後又召集他人參與打架,使沖突升級。依據《河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2)項及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姚鵬程留校察看處分。
狄崇凱,男,醫學院臨床3+2)051班學生。攜帶金屬棍,糾集他人參與打架,使原本已經制止的沖突再次發生。依據《河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4)項之規定,給予狄崇凱留校察看處分。
-1-
宋泓志,男,醫學院臨床3+2)0511班學生。夜間唱歌,導致打架並參與打架。依據《河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九條第一)款第2)項、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宋泓志記過處分。
王輝,男,醫學院臨床3+2)0511班學生。夜間唱歌,導致打架並參與打架。依據《河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2)項、第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王輝記過處分。
陳大欽,男,醫學院臨床3+2)056班學生。參與打架,依據《河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2)項之規定,給予陳大欽嚴重警告處分。
侯能,男,醫學院臨床3+2)055班學生。參與打架,依據《河南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2)項之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