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公園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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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重慶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瞭加強我市濕地公園建設管理,更好地保護濕地資源,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國傢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濕地公園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濕地公園分為國傢濕地公園、市級濕地公園、縣區)級濕地公園。
申請建立國傢濕地公園,按照國傢林業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縣區)級濕地公園的建立,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申請建立市級濕地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顯著或特殊生態、文化、美學、宣教和生物多樣性濕地景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庫塘、湖泊等權屬明晰無爭議,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無重疊或者無交叉。
三)管理機構明確,具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七條 申請建立市級濕地公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級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所跨縣區)人民政府聯合發的同意建立市級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市級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反映擬建市級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