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濕地公園”作文
篇一:杭州西溪國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杭州西溪國傢濕地公園保護管理條例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公佈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瞭加強杭州西溪國傢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杭州西溪國傢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杭州西溪國傢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是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以永續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生態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遊等活動,集城市濕地、農耕濕地、文化濕地於一體的國傢級濕地公園。
第四條 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以經法定程序批準的《杭州西溪國傢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為準,並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會公示,標界立碑。
第五條 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濕地公園內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區域,應當按照《濕地公約》的要求,嚴格進行保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西湖區人民政府、餘杭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納入到市和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設立杭州西溪國傢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