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紀委通報保山
篇一:保山市檢察院發佈十二起職務犯罪典型案例
保山市檢察院發佈十二起職務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日,在保山市查辦案件新聞通報會上,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受黨組書記、檢察長孫甸鶴委托,代表院黨組就十八大以來查辦的12件職務犯罪典型案件進行瞭通報。
案例一:鄭天爽貪污案
鄭天爽,男,保山市森林資源管理總站原副高級工程師。
2009年初至2013年初,鄭天爽利用其在保山市森林資源管理總站職務上的便利,在該站為25傢單位和個人辦理、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森林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過程中,采用收入不上交、少上交、虛報出差費等手段,侵吞公款256.15萬元。
保山市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4月22日對鄭天爽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鄭天爽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案例二:趙興會受賄案
趙興會,男,中共芒市市委原常委、芒市人民政府原常務副市長副處級),德宏州第十四屆人大代表,芒市第二屆人大代表。
2006年至2013年,趙興會利用擔任瑞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在瑞麗市舊城改造、房地產項目開發和其它商業項目開發等過程中,多次接受項目開發商的請托,在項目土地落實和項目推進等方面為其提供幫助,非法收受項目開發商唐某某、施某某等16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250.5萬元、美元1.2萬元及紅木羅漢床一張。
趙興會受賄一案,系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保山市人民檢察院管轄,於2014年3月11日以趙興會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趙興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
案例三:劉傑涉嫌貪污、受賄案
劉傑,男,中共昌寧縣委原常委、田園鎮原黨委書記副處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