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勞動合同法
篇一:山西省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山西省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派駐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機構,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做好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勞動用工備案等工作,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按照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公示招聘簡章,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