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大理招標公告
篇一: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1號令)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設工程招標管理辦法》已經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經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登記(登記編號為:雲府登[2006]261號),現予公佈,自2006年12月1
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證評標公正、公平,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雲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原國傢計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理州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含古建園林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綠化、燈光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水利水電、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項目以及投資較大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的招標投標,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招標條件,或者投資總額在l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獨立發包的50萬元以上的室內外裝飾裝修及燈光、綠化工程項目,30萬元以上的勘察項目,20萬元以上的地基處理工程,都應當實行招標投標。
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業主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並報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各類房屋(含古建園林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綠化、燈光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的招投標,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水利水電、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