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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執行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執行
晉人社廳發〔2015〕51號文件 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委、辦、廳、局,各中央駐晉單位: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意見》(晉人社廳發〔2015〕51號)下發後,有關單位和職工以及經辦機構就一些具體問題來文來電咨詢,為進一步做好補繳工作,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現就實施中的幾個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51號文件第一條“中斷繳費”,既包括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也包括參保前應繳未繳。勞動年齡內符合參保條件的應參未參、應繳未繳企業職工,也可以按照51號文件補繳辦法,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二、勞動合同制職工,補繳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間費用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後附)的60%為基數,單位按20%、個人按8%的比例並加收滯納金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全省勞動合同制試行期間招用的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招用之日至1986年9月,按視同繳費年限處理,不再補繳。
三、城鎮企業的原固定工、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95年1
月起補繳;1995年1月後參加工作的,從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補繳。繳費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四、個體工商戶和靈
活就業人員,在1998年7月之前從事個體工作或靈活就業的,可從1998年7月起按補繳辦法補繳;1998年7月之後的,按實際從事個體工作或靈活就業之月起補繳。但一次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十年。五、曾經為企業職工,現在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人員,如在企業工作期間中斷繳費的,按企業職工補繳辦法補齊欠費。靈活就業期間中斷繳費,個人申請要求按補繳辦法補繳的,可以受理補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