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條例
篇一: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
甘肅省法律援助條例
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無償提供的法律服務。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註冊登記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司法鑒定機構等。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並向社會公佈。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提供法律服務,並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案件進行監督。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確定由鄉鎮)、街道的司法所負責本轄區內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受法律保護,國傢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條 除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可以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外,經濟困難的公民有下列事項之一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二)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