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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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廈門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廈門市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從2006年8月1日起本市城鎮戶口失業人員含8月1日前失業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一、失業人員失業時戶口在思明區、湖裡區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月失業保險金為553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9年的,月失業保險金為585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9年以上的,月失業保險金為618元;
二、失業人員失業時戶口在集美區、海滄區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月失業保險金為510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9年的,月失業保險金為540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9年以上的,月失業保險金為570元;
三、失業人員失業時戶口在同安區、翔安區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月失業保險金為468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9年的,月失業保險金為495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9年以上的,月失業保險金為523元;
四、對2006年8月1日前,已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不予補發差額。
五、醫療補助金不作調整,仍按原標準發放。
六、要繼續加強失業保險金發放的管理,嚴格審核發放對象,既不能使應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無法按時領取,又要根據其就業情況及時變更,確保失業保險金及時足額發放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