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交所公告
篇一: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的通知
關於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
特別規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退市制度規則體系,根據《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等相關規定,本所制定瞭《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以下簡稱“《退市整理期規定》”)並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7日之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參照執行《退市整理期規定》。其中,處於重大資產重組籌劃階段或者進程中的已暫停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規定》施行後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對“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議案或者“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議案進行審議,並在該次股東大會通知的“特別提示”中對該項議案通過或者被否決後股票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結果作出明確提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召開股東大會的公司,應當最遲在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的二十個交易日內完成上述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並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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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 2 —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16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