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告
篇一:晉政發〔2009〕3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實施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晉政發?2009?38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公佈實施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佈各市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的精神及?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佈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5
號)要求,為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全省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現公佈實施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望各地認真執行。
一、實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必要性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原有的征地補償標準已不適應需要。為瞭改變這種現狀,盡可能避免在確定征地年產值中的隨意性,根據國傢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要求,我省各縣市、區)制訂瞭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新標準堅持同地同價、公開公正透明原則,符合我省實際,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實施可以基本解決當前征地補償中存在的標準偏低、隨意性較大等問題,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會和經濟建設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使用及說明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構成,各縣市、區)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是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