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住房公告基金
篇一:濟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濟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管理,堅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市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托專門的機構(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須按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項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首期交存標準為:別墅每平方米20元,未設電梯的多層房屋每平方米60元,設有電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今後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交存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