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勞動合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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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制勞動合同書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全日制用工適用)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制
簽 約 須 知
一、本合同書適用於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