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合同條例
篇一:青島市勞動合同制度
青島市勞動用工管理條例
2000年5月1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用工,是指企業、國傢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力市場招收使用勞動者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行為。
第三條 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用工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內的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企業及相關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工作。
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前款規定以外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社會勞動力管理的有關工作,並指導、監督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工商、公安、計劃生育、物價等行政部門和工會、婦聯、殘聯等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勞動用工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和平等
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面向社會,通過勞動力市場進行。
第二章 招用與求職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經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後,方可到職業介紹機構招用勞動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向社會公開發佈招用簡章。簡章包括以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