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湖裡區勞動保障
篇一:廈門市湖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廈門市湖裡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須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及有關規定,現將勞動爭議仲裁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申訴:申訴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申訴人應按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申訴人系勞動者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據,並提供原件核對;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提交法人登記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證據,並提供原件核對。
二、受理:自申訴人按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發給通知書。 申訴人應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預交受理費、處理費,不按規定預交仲裁費的按撤訴處理。
申訴人自收到仲裁委員會發給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應訴:被訴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到期不提交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訴人也應按規定預交處理費。
四、委托:當事人可以委托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有委托代理人的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並應有委托人與受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件及律師執業證或實習律師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委托代理人為其他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職工一方在10人以上的,應推薦代表參加仲裁活動,最多不超過5人。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