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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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準文本
合同條款
編 制 說 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2008版《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於招標工程固定單價)》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結合《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規程》2009)、《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相關規定,由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修編制訂。
本合同示范文本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的招標工程施工合同,適用工程范圍為各類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稱招標工程,是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規定應當招標且實際通過招標進行發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五部分組成。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時,不得對“通用條款”部分進行調整;並應將“協議書”、“專用條款”及“附件”中須雙方約定的事項予以明確;同時可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在“補充條款”中補充約定合同內容。
未經編制單位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銷目的復制、印刷和銷售本合同示范文本或抄襲其中的任何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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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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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
工程施工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