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勞動保障局
篇一:大連市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大勞發〔2009〕51號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連市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適用本辦法。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依照本辦法執行上述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和部分值班人員(包括值班時間可間斷休息的非生產性值班人員)等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等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四條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用人單位的部分職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周期內,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
相同。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餐飲等行業中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用人單位的職工;四)因工作地點較遠需要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