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小鳥的作文800
篇一:作文素材:大學生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文檔 (8)
大學生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半,冤不冤?
2015年12月3日,河南新鄉一大學生因在傢鄉獵捕16隻國傢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購買1隻蒼頭鷹,而被判刑10年半。案件經媒體報道後,網絡輿論立即炸開瞭鍋。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
90後的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2014年7月,他在傢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和朋友王亞軍在該村一樹林內獵捕瞭12隻燕隼。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之後,他通過網絡發佈將其餘燕隼賣掉。之後,他倆在該樹林內又獵捕瞭4隻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動物,隨後,兩人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閆嘯天因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及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近日,此案公開後引發爭議,一些人認為量刑過重,“僅獵捕瞭10幾隻鳥就被判10年半,這個年輕人的一輩子就毀瞭”。還有人認為,掏鳥時,可能他不知道是國傢二級保護動物,這麼多國傢重點保護動物,誰都能分得清呢?
【多維解讀】
發散思維一:量刑合理,法律的公正不容置疑
“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有人認為量刑過重。真的量刑過重嗎?要知道,“掏鳥16隻”裡的“鳥”都不是普通的鳥,而是國傢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燕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捕獵、殺害、運輸、出售燕隼10隻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結合小閆此前的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數罪並罰的基礎上最終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應該說,法院對閆嘯天的量刑有據可依,並未濫用自由裁量權。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傢,違法必然會被追究相關責任。每一個公民,應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