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受傷瞭作文
篇一:20150910【校園】生與同學打賭受傷 自己、學校、同學各擔其責
【校園】生與同學打賭受傷 自己、學校、同學各擔其責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泰山學生初某與同學賈某打賭,初某從四米多高的窗沿跳下,造成身體多處骨折。出院後,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泰山及同學賈某賠償經濟損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受害學生初某、學校、同學賈某分別按6∶3∶1的比例擔責。近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瞭一審判決。
事故:打賭釀成人身損害
2011年4月22日早晨6時40分左右,在規定的到校時間之前,學校為避免學生在校門外遭到意外傷害,允許包括初某、賈某在內的數名學生提早進入瞭校園。因時間尚早,教室裡還沒有教師或其他管理人員在場。
初某攀上南面窗沿,看著二樓的水泥平臺,跟旁邊同學說,“這不高,跳下去不會死吧”、“你們信不信,我敢跳下去”等言語。
旁邊的同學急忙將其拉下,但賈某過來後,就跟初某打賭說“你不敢跳”,還將其他同學拉著初某的手撥開。於是,賭氣之下,初某再次爬上窗沿,跳下約高4.5米的二樓平臺。
墜落之後,初某被送往醫院急救。經入院診斷,初某“高空墜落傷,雙側脛腓骨下段雙骨折,腰一、腰二椎體壓縮性骨折,腰三椎體骨折可能”。住院期間,初某花費醫療費用近6萬元,用以支撐的器具費用2300元,共計近6.2萬元。手術出院後,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泰山與同學賈某賠償自己受傷住院造成的經濟損失。
爭議:責任比例如何確定
南京市浦口區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初某雖是未成年人,但已是十三周歲的六年級學生,對自身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對跳下四米多高的硬質地面能造成人身傷害,具有一定的預知和控制能力,卻在逞強心理的作用下,自行登上窗沿,跨過護欄,沖動地跳下平臺,對造成傷害後果起主要作用,應負主要責任,即承擔所受經濟損失的60%。
被告泰山盡管為瞭防范安全事故,制定並宣講相關規章制度,並出於好意,允許學生提早到校,但由於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對其進行監護,學校管理上的缺失,導致瞭危險的發生,應承擔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