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十年
篇一:工作十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十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2011年04月11日 10:48 法邦網何力律師訪談我要評論(5)
本期介紹:近日,李老先生遇到瞭一件煩心事。面對媒體的采訪,他吐露瞭心聲:1997年我在某企業當臨時工,14年瞭一直在車間幹活直至今年被辭退。偶然聽說在一單位幹活超過十年,單位就應給些補償。我曾去詢問但沒人願告訴我,申請瞭勞動仲裁,但單位領導不給出證明,我又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我此前在那工作過,真不知如何才好。為此,法邦網就網友關心的一些問題采訪瞭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何力律師。 法邦網:何力律師您好!首先,歡迎您做客法邦網。在我們的訪談正式開始之前,先跟大傢打聲招呼吧。大傢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何力律師,主要負責勞動人事方面的業務。
法邦網:我國《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很多用人單位為瞭逃避義務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關系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意味著不存在勞動關系?
何力
勞動關系並非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前提,而是以事實上的用工關系為前提。如果建立瞭勞動關系但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雙方仍然需要依法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法邦網:據媒體報道,很多勞動者在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時,往往因不理解“無固定期限”的含義而陷入誤區,導致自己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維護。那麼,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何力律師為我們做個簡單的介紹。
何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