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勞動保障局
篇一:海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海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海寧市財政局文件浙江省海寧市地方稅務局
海勞社險〔2008〕57號
關於調整2008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比例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級機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各企業主管局公司)、各參保單位:
根據《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海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海政發〔2001〕141號)、《海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9號)等文件精神,為做好2008年社會保險費依法足額征繳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報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2008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作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參保企業及職工,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月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月繳費基數的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1235元確定,高於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
工資300%的按6150元確定,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統籌)、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按上月實際發生的職工工資總額計算。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2400元/月,失業保險繳費標準為單位每月48元,個人每月24元。
二、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精神,結合我市實際,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我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為18%。
三、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勞社老〔2006〕142號文件精神,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雇工7人以下)及雇工、靈活就業人員從2008年7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分為三檔:即284元/月、319元/月、355元/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100元/月含4元補充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可自行選擇,如參保人員選擇的繳費檔次與上年度繳費檔次不一致的,必須重新到市社保中心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