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規定
篇一:勞動保障管理規章制度
勞動保障管理規章制度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公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
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10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三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