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公司主體變更
篇一:勞動合同主體變更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引起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一般有兩類,第一類是企業合並、分立的情況,第二類是用人單位將員工轉至關聯企業或其他公司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不同情形,勞動合同權利義務承繼的操作也有所差異。
在企業發生合並、分立等情況時,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解除,由新企業替代原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並為一個用人單位,包括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新設合並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並成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一個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用人單位解散,其權利義務一並由吸收的用人單位承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立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設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新設分立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單位分出一個或一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可見,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分立的直接後果,是一部分勞
動者要為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主體發生瞭實質性的改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分立、合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雖然發生瞭變化,但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產生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及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均不發生變化,隻是分立、合並中形成的新主體替代舊主體,成為勞動關系一方當事人,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雙方的約定。
至於第二種情況,在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