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年終獎
篇一:律師解答——關於年終獎你應該知道的事
律師解答——關於年終獎你應該知道的事
【文章導讀】年終獎,對員工來說,勤懇工作瞭一年,紅包厚不厚,成瞭判斷企業發展、自身工作能力、留還是走的風向標。關於年終獎的發放有什麼學問呢?其實年終獎發放也很講究,本文將和你分享關於年終獎,你未必知道的五點法律知識。
一、休法定假應照發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二、未滿一年也得有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隻要勞動合同中約定瞭“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三、不得以實(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文 摘:勞動合同法,年終獎)物折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於工資,決定瞭用人單位隻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四、提前離職也該拿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五、年終獎不能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