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案例解析
篇一:勞動合同法經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講
案例:
退休後的張師傅在1996年3月與某企業簽訂瞭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業通知張師傅,因減員增效與他解除合同。
張師傅認為解除合同的企業應當按照原國傢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辦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發,他應得三個月工資的補償。企業未同意。
張師傅找瞭幾次企業有關人員沒有結果,又多次找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仍未如願。最後,雙方找到勞動行政部門。經過勞動部門的耐心解釋,張師傅才明白過來,消瞭氣,不提補償金的事瞭。
請分析張師傅與企業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分析:
案例中, 將勞務合同作為勞動合同是發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勞務與勞動隻有一字之差,但實質不同。其主要區別如下。
訂立合同的依據不同。勞務合同由《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當前仍有效)等規范。如《經濟合同法》的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務是經濟合同應當具備的標 的之一。勞務合同是指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所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范。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合同的主體及主體間的關系不同。勞務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組織;勞動合同的一方隻能是法定年齡內的自然人。勞務人員不是勞務使用方的職工,與勞務使用方沒有隸屬關系;而勞動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兩者有隸屬關系。
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勞務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的聯系表現的比較直接而且對應明顯。如勞務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務人員履行瞭一定的義務才能獲得報酬。如企業將 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