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簽多少年
篇一: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的分析
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的分析
篇二:勞動合同續簽時間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關於勞動合同
續簽的一些註意點
《××市勞動合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勞動者遞交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的,勞動合同終止日往後順延二個月;如勞動者同意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日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按原勞動合同的期限作為對勞動者補償的依據,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內的,支付勞動者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超過二年的,每滿一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根據平常工作中所碰到的問題,主要有兩個註意點:
1、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向勞動者發放合同意向書。尤其需要重視的是部門給出終止意見的。一旦超過30日,則用人單位就會十分被動。我想這個時候的勞動者是不會傻到說再做兩個月走,如果一旦在合同期滿離職,用人單位就需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這是終止意見的意向。如果是續簽的意向,建議提前40天左右發。在發放用人單位意向後,需要征詢個人的意向。很多員工都會拖延,遲遲不給意向,這樣,在單位規定的日期之前不上交,那麼還可以再次通知他新的意向:終止。當然,也必須在期滿30天之前。
2、在收到個人意向之後,不管是終止還是續簽,都要嚴格遵守。是終止的,一旦到瞭最後工作日就立即辦理離職手續,不用以人手不夠留下員工半月一個月。事實勞動關系一產生,被動的又是用人單位。如果是續簽的,千萬要記住在合同期滿之前一定要續簽新一期合同。不然如果員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單位要賠2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按原勞動合同的期限作為對勞動者補償的依據,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內的,支付勞動者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超過二年的,每滿一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