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戶籍寫錯
篇一:案例:合同時間寫錯的後果
他把合同日期寫成入職時間 結果沒能拿到雙倍工資的賠償
重慶時報2012年08月30日第14版
記者 鄧文婷
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應該怎麼寫?是寫進單位的時間,還是寫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趙先生打的這場官司,或許能給你點啟發。
趙先生今年31歲,是永川某職業學院聘用的電工。
2009年9月1日,趙先生受一傢物管公司的委托,去永川這傢職業學院擔任電工。當時,他是與物管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約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的基本工資是1000元,轉正後1550元。
2010年12月2日,趙先生在學校工作1年多後,學校以違反學校紀律,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將他辭退瞭,他也與物管公司解除瞭勞動關系。
2011年2月1日,趙先生以個人身份又應聘至這個學校擔任水電工,但入職時沒有和學校簽勞動合同。
今年1月20日,學校通知趙先生,到學校去補簽勞動合同。當天,趙先生趕到學校,與學校簽瞭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趙先生說,合同簽訂時間原本應該是2012年1月20日。“當時學校告訴我,日期應該寫入職時間。也沒說什麼理由,讓我簽字就行。”趙先生說,“起初我不答應,但學校隨後威脅我讓我簽字,我才簽字。”
到瞭1月31日,趙先生接到學校通知,因為雙方勞動合同到期瞭,不再讓他在學校繼續擔任水電工。
趙先生有些想不通,單位為什麼讓他補簽勞動合同後,又辭退他?“學校這麼做,明顯在規避法律風險。”昨天,趙先生的代理律師說。
事後趙先生向永川勞動仲裁委提出瞭申請,但是被勞動仲裁委駁回。隨後,他將學校告上瞭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