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篇一:我國外派船員勞務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外派船員勞務合同的法律適用
【摘要】我國關於外派船員勞務合同如何適用法律,在我國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學術界也論述不多。文章從外派船員勞務合同的形式作為研究的出發點,對外派船員勞務合同法律適用進行探討,期望本文對今後的船員法的立法活動及船員勞務糾紛的解決有參考價值。
【關鍵詞】外派船員;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
外派船員是中國船員隊伍中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受國外船東或者中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船東雇用、在其船舶上工作並以出售勞務技能獲取工作報酬。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大約有10萬人次的中國海員工作在外國籍和港澳臺地區籍船舶,而且每年以7000人次左右的數量在持續擴大規模。國際海員市場對高級海員、特種船舶高級海員的需求呈遞增趨勢。因此,可以預計今後我國在船員勞務輸出領域將會有比較大的市場空間。本文試圖從外派船員的勞務糾紛案例及外派船員形式入手,對外派船員勞務合同的法律適用進行探討,希望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案情簡介
1988年時,泉州某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通過發佈招聘國際海員廣告,招聘一批國際船員,分別派往外輪上工作。當年9月張先生被錄用為舵工,從1988年9月直到2006年3月,張先生先後與該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簽訂瞭多份《海員外派合同》,分別在香港、新加坡籍輪船上做舵工、水手等工作,每次期限均為一年。
2007年9月6日,張先生與泉州某經濟技術合作公司雙方最後一次簽訂瞭期限為10個月的《海員外派合同》,2008年7月15日合同期滿,張先生離開其工作的船舶並辦理瞭工作交接手續,之後該公司沒有再外派張先生。張先生認為,其在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已經斷斷續續工作瞭22年,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廈門海事法院受理本案,法官認為,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張先生與該公司簽訂的諸份合同在性質上為勞動合同,但是,張先生起訴所要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審判決並不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