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願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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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員工推脫不肯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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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百問第三輯第23問★建議拷貝保存★):
員工甲來我公司工作一月有餘,我公司人力多次要求其簽訂勞動合同,甲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簽署,這種因為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我公司還需要向甲支付雙倍工資麼?如果甲一直不肯簽署,我公司應該怎麼辦?
張建徽律師解答: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從第二個月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該規定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做評價,隻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論是誰的原因,用人單位都應該從第二個月開始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在公司通知甲後,甲仍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書面通知甲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並向甲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法規摘錄: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