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能簽勞動合同嗎
篇一:實習生到底能不能夠簽勞動合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嗎?
實習生到底能不能夠簽勞動合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嗎? 基本分兩種情況:
一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如《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應在一個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有勞動關系,目的在於從工作中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
另一種是實習人員出於教學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這種實習的明顯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因為實習人員與其他機構有關系的緣故無法建立勞動關系。還是以大學生的畢業實習為例,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著高等教育的關系,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而且這種實習的目的也沒有第一種情況的專業性,大學生可以從事與未來工作不相同的實習內容。所以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於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訓練,其根本目的在於教學。同時,實習生在校期間一般每學期都會有一次實習,其並不能確定畢業後是否一定在被實習單位工作,如果每次實習時都和被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就可能會出現簽訂多份勞動合同、多次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如何解除每次所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的銜接等一系列實踐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你說的是第二種實習,那麼由於雙方之間並不建立勞動關系,所以也就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目前我國並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單位在實習期間應當向在校實習生支付報酬,這個仍然要雙方協商。實踐中有很多的被實習單位向實習生發放生活費,但通常都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在實習期間出瞭安全事故受傷,是不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但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提出人身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