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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承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
註:1、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本決定書,未按時提交的,提交本決定書前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如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或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此表一式四份不得復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工傷保障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受傷職工各一份。
4、工傷保險科地址:承德市清風西街22號市社會保險局406室電話:2029209
篇二:承德市工傷職工就醫管理辦法
承德市工傷職工就醫管理辦法
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利,確保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得到及時、安全、有效的醫療救治,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規范運行,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省政府《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004]第7號)以及市政府《承德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承市政[20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需要醫療救治,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市縣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分佈情況和醫療救治的需要,負責審核本轄區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定點資格,簽訂服務定點以協議,服務定點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市經辦機構負責審核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定點資格,簽訂服務定點以協議,服務定點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