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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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復習重點內容
《勞動合同法》重點內容
1、【基本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下情形勞動者可以提出訂立、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雜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
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的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4、【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額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