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
篇一: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
【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關於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幾點思考
一、應當明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宗旨。勞動法開宗明義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是不是還應當秉承這一宗旨,以勞動法為依據繼續貫徹落實這一“以人為本”的精神。這一點十分重要。勞動合同表面上看規范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動關系的法律制度,事實上勞動者相對用人單位依然並永遠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勞動合同法也應該遵循勞動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向勞動者傾斜。
二、制定勞動合同法必須明確其基本性質和作用。勞動合同作為一項法律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還是規范勞動關系的,涉及立法的基本定位問題。泛泛的講法律都是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的,但是勞動法已經明確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作為下位法,勞動合同法似乎規范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大於調整勞動合同制度的意義。建議明確:為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勞動法制定本法。
三、關於勞動合同的定義問題。目前草案的界定是不妥的,草案的定義突出並肯定瞭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是主動、強勢、管理方,職工隻是附屬於用人單位的“提供有償勞動”的被“管理、指揮、監督”的對象,似乎是勞動關系的客體,這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勞動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互惠互利關系的實際。這樣的規定其導向是非常值得斟酌的。作為勞動合同的一般規定,應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建立勞動關系,就合同期限、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事項確定雙方勞動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
四、關於調整范圍問題。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指的是什麼范圍的用人單位,是否包括勞動法所界定的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這是一個涉及事業單位改革方向的大問題,需要結合制定中的公務員法統籌考慮,回避不瞭的是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的關系問題。勞動合同包括不包括聘用合同,亦或是兩種並列的合同制度。
五、主管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的問題。加強監督完全沒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