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勞動合同法
篇一: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3年1月1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於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