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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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補充—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勞動合同附件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補充約定。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負責如實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待遇告知乙方,填寫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表見勞動合同附件2)
2、負責安排乙方在上崗前、崗中、離崗以及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不同時期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乙方,檢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3、負責對乙方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指導乙方正確使用相關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4、按照國傢規定,使用達標的生產工藝設備、技術、材料,並對乙方工作區域進行職業危害防護,且按規定周期進行職業危害日常監測以及年度檢測、評價,將結果在危害崗位中告知。
5、不得安排處在孕期、哺乳期的乙方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6、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對因甲方工作環境導致乙方患職業病的,進行救治、補貼。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本崗位的相關制度和規定。 2、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3、積極參加職業衛生培訓。 4、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
5、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及時報告甲方。
6、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配合甲方,避免職業病發生。 7、離崗時,應按照規定參加甲方組織的離崗職業健康檢查。
三、如甲方未按照規定如實向乙方告知,乙方有權拒絕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表
勞動合同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