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適用
篇一: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勞動合同法僅指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而廣義的勞動合同法泛指我國現行的有關勞動反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名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節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本書除特指以外,對此並不嚴格區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法組織和基金會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2.國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
勞動合同法執行。
3.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篇二:勞動合同法對事業單位的特別規定和適用
勞動合同法對事業單位的特別規定和適用
羅 如 圭
《勞動合同法》對事業單位的特別規定應如何理解?《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