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篇一: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法律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你需要準備的證據主要有:你與工廠存在勞動關系、自何時開始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據,以及你的勞動報酬金額
如果員工起訴廠方,首先需要證明是工廠的員工,其次才是依法主張權利。證明與工廠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
員工可以主張的權利如下:
1、支付08年2月起至今的二倍的工資;
2、補交欠繳的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會保險費等;
3、如果要求解除與工廠的事實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工廠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