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再審申請書
篇一:勞動爭議糾紛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王XX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晚報社。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XX號民事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
二)、六)項之規定,現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巴州中級人民法院2013)XX號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因本案再審產生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據此作出的判決有誤。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二審法院認定“2011年12月26日申請人王XX已年滿6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瞭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雖然2011年12月26日年滿60歲,但是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12年8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而不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終止並非自動終止,應該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申請人也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勞動關系一直存在。
被申請人於2012年8月將申請人無故解聘,顯然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在未通知工會也沒有與申請人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顯然是不妥的。按照《勞動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