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籌備期,勞動合同
篇一:籌建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籌建過程中的“企業”如何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 通過朋友介紹,王先生等人被李女士請來籌建一傢公司。李女士告訴他們,目前公司沒有成立,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繳納社會保險,隻能以她個人名義支付工資報酬,等公司成立後,再簽訂勞動合同,但合同時間從籌建開始計算。開始兩個月,包括工資支付等還算正常;兩個月後,由於投資方產生矛盾等原因,工資隻按原來的70%支付。四個月後,李女士通知說公司不辦瞭,而王先生等人還有1個半月工資沒有拿到。
一般情況下,公司成立之前都要經過或長或短的籌備期。籌備中的公司往往很需要人才,他們會作出許多美好承諾,誘惑力不言而喻。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籌備工作相對簡單,幾個發起人就能獨立完成,籌備期較短;但另有一些公司,尤其是規模較大或需要特別審批的,籌備工作往往很復雜,籌備期較長。在這段或短或長的籌備期間內,雇員與雇主的關系怎樣處理呢,勞動者又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籌備中的公司雇傭員工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利用母公司名義招用員工,員工與母公司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其薪資福利也都由母公司發放,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工作內容就是幫助母公司建立一個子公司,這當然沒有問題。如果子公司成立後需要這名員工直接為子公司服務,隻要對勞動合同的主體作一下變更就可以瞭。另一種情況是沒有母公司,主張建立新公司的就是幾個發起人。如果發起人需要招用其他人協助其辦理籌備事項,或者是為成立後的公司招募雇員,那麼這些雇員與籌備中的公司是否形成勞動關系?能夠簽訂勞動合同嗎?此時公司還沒有公章,發起人簽字可以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籌備中的公司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法人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不是法人主體,其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按照公司法的理論,籌備中公司的責任由負責其籌備的發起人承擔,一旦公司成立,發起人在籌備過程中的行為即被追認為公司的行為。一般來說,如果公司成功設立,這些雇員就自然成為公司成立後的第一批雇員;但若公司未能成立,發起人應該對籌備過程中的一切債務負責。由此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