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6個月
篇一:陳某與某電腦公司簽訂瞭勞動合同期限為6個月
陳某與某電腦公司簽訂瞭勞動合同期限為6個月,如果該電腦公司與陳某約定的試用期是6個月,試用期內的月工資900元,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2000元,如果陳某在該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瞭6個月的試用期工作,而且該公司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瞭試用期的全部工資,那麼該公司與陳某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違法,電腦公司與陳某最多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期限為多長?該公司應當支付的試用期工資是多少?陳某應該獲得多賠償金?
案例分析每題15,共計60分)
1、2008年3月5號,某公司工會代表全體員工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合同規定:職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周六日為公休日。如果周六日加班,則在加班後一周內安排補休;在上下午連續工作4小時內安排工間休息各一次;職工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900元,加班工資和其他實物福利不包括在內;工資於每月5日發放;合同有效期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雙方都要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都不能違反,否則要賠償對方所造成損失。此合同於2008年3月20日被勞動行政部門確認。08年8月1日,該公司招聘瞭一批女工。並與這批女工簽訂瞭勞動合同,合同規定:本合同有效期為1年,從08年8月1日到09年8月1日;工人工作時間為每周40小時,每天8小時,上下午各4小時;沒有工間休息時間;工資為每月700塊。雙方簽字後生效。
新招女工是在集體合同生效後才進入該公司的,公司的集體合同是否適用於這批女工?
2)該公司與女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2、08年胡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瞭一份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勞務公司將胡某派遣至某建築公司工作,每月工資2000元,由勞務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隨後,勞務公司又與建築公司簽訂瞭勞務派遣協議,其中約定建築公司每月10號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勞務公司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公司收到款項後,於每月10日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務公司不得克扣建築公司支付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