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新法之下勞動合同解除及賠償一覽表
新法之下勞動合同解除及賠償一覽表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瞭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篇二:企業如何依法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企業如何依法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企業與員工一旦簽署瞭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企業理所當然地認為自己作為用人單位具有絕對的用工權利,甚至開除、解雇一個員工全憑個人喜好,主觀決斷,任意性非常強。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將為其任意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