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未簽署勞動合同
篇一:未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訴求雙倍工資該如何支付
未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訴求雙倍工資該如何支付?
廖某於 2008年5月7日到深圳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25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也未給廖某繳納社會保險。2010年5月7日,廖某因傢庭原因提出辭職。2010年5月11日,廖某向深圳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年6月
7日至2010年5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萬餘元。對此,你怎麼看?案例解析
廖某於 2008年5月7日到該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廖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公司與廖某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廖某主張公司給付 2009年5月7日以後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無法律依據,仲裁應不予支持;
關於廖某主張公司應給付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間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廖某主張 2008年6月7日至 2009年5月6日期間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仲裁時效期間應從 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廖某於 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請,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違反瞭這項規定,故對於廖某的該部分請求,仲裁也無法給予支持。
案例延伸解讀:未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訴求雙倍工資的相關解析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後,是否仍需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工作滿一年後也沒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是否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第二款的規定,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