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部令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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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勞動部令第10號,1998年2月5日發佈施行)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
(1998年2月5日勞動部令第10號發佈)
第一條 為瞭規范建設項目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依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一)屬於《國傢計劃委員會、國傢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二)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三)屬於勞動部頒佈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四)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五)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遊離二氧化矽粉料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預評價單位)承擔,並與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承擔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進行預評價,提出明確的防范措施。
第四條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並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