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
篇一:沒簽勞動合同工傷損失應如何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工傷損失應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撫州市人民檢察院相關人士表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在黃巖一個體石材加工點打工的湖北籍民工張某,在搬石料時左腳不慎被石料壓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向個體業主蔣某討要工傷損失時遭到拒絕。10月11日,黃巖法院判決被告蔣某賠償給張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19362元(已扣除原告應退給被告的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原告在勞動中發生工傷事故,被告蔣某應按有關社會工傷保險標準補償原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資、醫療費等費用,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醫藥費的訴訟請求,在扣除不合理用藥的基礎上予以支持。臺州市黃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原告月工資1095.64元,並據此計算出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均有誤,應予糾正。原告的月工資應按1550元計算。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3203.33元,現原告就低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3100元,法院予以準許。另原告願將被告給其的500元折抵被告的支付款,法院予以準許。2005年2月17日,個體工商戶業主蔣某招用張某從事石材加工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5年11月16日下午,張某在搬石料時,左腳不慎被石料壓傷,經黃巖中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足第一趾骨基度骨折。2006年1月18日,臺州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2006年3月24日,臺州市黃巖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認定張某為工傷。2006年5月22日,臺州市黃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被訴人蔣某一次性支付給申訴人張某傷殘補助金等相關費用計人民幣15010.16元。張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