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合同
篇一:工會在勞動合同簽訂有什麼作用
工會在勞動合同簽訂有什麼作用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本文載於:.cn/html/2012-12/4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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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工會委員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幾年前胡鳴從大學畢業,通過社會招聘進入本市一傢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部門的統計工作,企業與胡鳴簽訂瞭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企業又與其續簽瞭2年。去年10月企業工會改選,胡鳴被職工選舉為企業工會委員,任期為5年。今年7月底,人事部門書面通知胡鳴合同期滿與其終止勞動關系,並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於是,胡鳴就去人事部門,說明企業不能與其終止合同,企業不予理會。幾天後胡鳴收到企業寄來的退工通知單。胡鳴即與企業聯系,表示自己尚在工會委員任職期間,企業不能終止勞動關系。經過多次交涉仍未果。胡鳴隻能一張狀紙將企業告到勞動仲裁委員會。 在勞動仲裁委開庭審理時,胡鳴提出,自己雖然勞動合同期滿,但是,工會委員職務尚在任期之內,按照國傢的工會法規定,工會委員任職期間,即使是合同期滿企業也不能與我終止勞動關系。企業這種做法是違法的,要求仲裁委員會撤消企業終止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 企業則認為,胡鳴的合同期限已滿,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有權不再續簽合同,不存在違法的問題。要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支持胡鳴提出的要求,維護企業決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認為,胡鳴雖然合同期滿,但是胡鳴是企業的工會委員,且在任期之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企業不能與胡鳴終止勞動關系。 勞動仲裁機構最終的處理結果為,企業繼續與胡鳴履行勞動合同,直到其工會委員任期期滿為止。 本案爭議焦點是職工合同期滿,但擔任企業工會委員的任期未到,用人單位是否能以勞動合同期滿,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