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要特征
篇一:2014公共基礎之:合同法篇 ——勞動合同的概念、特征、主要內容及分類
2014公共基礎之:合同法篇 ——勞動合同的概念、特征、
主要內容及分類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二、勞動合同的特征
1.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其內容是明確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內容具有權利義務統一性、對應性。
3.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即勞動合同內容等主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且均有強制性規定,法律雖允許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但協商的內容不得違反或排斥強制性規范,否則無效。
和特征
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些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四、勞動合同的分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斯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