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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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投訴決定書
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投訴決定書
延州勞社監不受字[ ]第 號
投訴人: 地 址: 我局於年 月 日接到你關於 的投訴。 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經審查,您的投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理由與依據如下: 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或 延邊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年 月 日
註:本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勞動保障監察案卷,一份交投訴人。
篇二: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受理流程
篇三:勞動監察受理投訴范圍和條件
勞動監察受理投訴范圍和條件
一、任何單位、組織和公民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均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二、 舉報投訴可分為保護權益舉報和檢舉揭發舉報:
1、保護權益舉報是指舉報人認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申請勞動保障部門依法保護的行為;
2、檢舉揭發舉報是指任何單位、組織和公民向勞動保障部門檢舉揭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屬保護權益舉報:
1、有明確的被舉報人和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事實;




